她頓了頓。
「也是陳殊的女兒。」
現場頓時出現了交頭接耳聲。
緊接着,我拿出一份親子鑒定報告,向法庭說明。
「這是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親子鑒定報告,經過 DNA 鑒定比對,結論支持陳殊是鍾洄的生物學父親,可以證明陳殊與賀遙發生過關係。按照鍾洄的年齡往前推算,可以證明陳殊與賀遙發生關係時,賀遙尚不滿 14 歲。」
我看向賀遙,她垂着眼,表情並不驚訝,她知道鍾洄是陳殊的孩子。
我繼續說:「另外,我們找到了當年在市三院就職的幾名醫護人員,因為當年賀遙的情況複雜,她們仍有印象,並給出證詞。當年賀遙確實遭受了性侵害,她們本想報警,但賀遙的家人苦苦哀求制止,出於各種考慮她們最終放棄了報警。
「賀遙住院一個月後,醫院發現了她懷孕的事實。因為她的身體狀況無法做流產手術,精神狀況也很差,醫院擔心對她造成刺激,沒有告知她本人,只告知了她父母,並調整了用藥。陳殊強姦 13 歲的賀遙,導致賀遙懷孕,她所生的孩子,就是鍾洄。
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規定,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,以強姦論。被害人的行為存在明顯過錯,致使被告實施犯罪行為,故請求從寬處理。」
「被告有自首情節,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,案發十五年後才自首確實遲了,但並不代表悔悟態度有失。被告擔心女兒年幼無人照顧,將女兒養育成人自立後,才安心自首,十幾年來也始終保護好犯罪現場,並未銷毀證據。故請求法庭考慮被告自首悔罪情節,從寬處理。」
我還根據陸令奕和盧警察的調查,進一步分析了賀遙的家庭環境、社會環境和教育經歷。
「被告是初犯、偶犯,在此之前沒有任何犯罪記錄。根據我們在當地的走訪調查,被告從小品行端正。其家庭環境、社會環境的情況說明其犯罪行為是受到外部因素的影響,並非主觀惡意;其犯罪動機事出有因,並非極端惡劣。請求法庭從寬處理。」
當然,仍然還有從重的情節,主要在於被告實施犯罪後為了暫且掩蓋犯罪行為,進行了分屍。
很快到了最後陳述環節。
賀遙垂着頭, 很久都沒有說話。
法庭上靜得能聽見針落地的聲音。所有人都在凝神等待賀遙開口。
可她數次欲言又止。
鍾洄焦急地看向她, 終於忍不住了。
她壓着哭腔說——
「媽媽, 你為什麼不說話?
「你好像對人世間毫無留戀, 你真的毫無留戀嗎?這麼多年你把我養大成人,只是為了在最後一刻丟下我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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